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认真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部署,按照《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要求,切实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帮助纳税人顺利规范完成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以下简称汇算),税务总局在全面总结前三次汇算工作的基础上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纳税人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按季纳税为3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二是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三是在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期间,对六税两费实行优惠政策
,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时缴纳社会保险的,分别按中小企业吸纳本科以上学历5000元/人、大型企业吸纳本科以上学历4000元/人的标准给予岗位补贴;吸纳专科学历毕业生,按3000元/人的标准给予补贴
【享受主体】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优惠内容】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政策明确对首次年销售收入达到2000万元并纳入规模以上工业统计的企业,自治区一次性奖励10万元,柳州市奖励10万元,各县区奖励5-10万元。
据悉,原来的医保年度为每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参保人参保缴费均是按照医保年度进行。调整为自然年度,即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后,参保缴费征收时间也将相应调整。
对没有对公账户的参保单位,将稳岗返还资金返还至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账户。问:拓宽技能提升补贴受益范围体现在什么方面?回答:一是继续放宽技能提升补贴申领条件。
包括依法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各类用人单位)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含大额医疗费用统筹等补充医疗保险费)、离休干部医疗统筹费、生育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含按工程项目一次性缴纳的工伤保险费
湖北省对大型企业等其他参保单位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免征的政策,继续执行到2020年6月底。二、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企业,可继续缓缴社会保险费至2020年12月底,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为此,结合往年纳税信用评价情况,经过反复调研、座谈、征求纳税人意见建议,税务总局研究制定了《公告》,对纳入纳税信用管理的企业纳税人实施纳税信用修复。
二、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包括依法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各类用人单位)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含大额医疗费用统筹等补充医疗保险费)、离休干部医疗统筹费、生育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含按工程项目一次性缴纳的工伤保险费
【享受主体】 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持《就业创业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毕业年度内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的人员,具体包括: 1.纳入全国扶贫开发信息系统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纳税人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经税务部门核准后,予以减免。 (十四)实行房产税困难性减免。纳税人缴纳房产税确有困难的,经税务部门核准后,予以减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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