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资讯

网站首页 > 新闻资讯 > 搜索关键字:缓缴 | 耗时 25 ms

广西五类特困行业可社保费7.7万家企业受益,将10.8亿元

今报南宁讯(记者刘冬莲 通讯员黄泓弼)“我公司可以社会保险费1000多万元,解了流动资金压力。”近日,中国南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工作人员小钟说。

企业有困难 可阶段性社保——我市一家企业已成功申请 822万余元

截至5月17日,我市已有12家参保单位办理了申请。“政策很及时,解了企业资金压力。”柳州轨道集团恒达巴士公司经办人在办理完业务后表示,这一举措可谓“雪中送炭”。

期限延长 申报流程简化 17个困难行业也可申请三项社会保险费

目前,市社保中心已向符合条件的5410家参保单位发送提醒短信,各企业可根据自身情况申请一定期限的社会保险费。

关于阶段性工程质量保证金的通知

:  一、在2022年10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应纳的各类工程质量保证金,自应之日起一个季度,建设单位不得以扣留工程款等方式收取工程质量保证金。

关于阶段性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费的通知

一、对中小微企业实施阶段性职工医保单位费政策。

携手共渡难关中小微型企业可申报社保费

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确实无力足额纳社会保险费的中小微企业均可以申请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从2020年1月1日起,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期间免收滞纳金,期满前

关于对部分涉企保证金实施等政策的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关于对部分涉企保证金实施等政策的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公告2022年 第22号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稳定经济增长

疫情期间 住房公积金为你“”企业可申请 职工也可申请还贷款

受疫情影响,存在困难的企业可申请住房公积金阶段性,职工也可以申请暂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 1、企业可住房公积金通知第一条,对企业存公积金进行了阶段性调整。

一文看懂特困行业阶段性企业社保费6件事

二、实施期限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费款所属期为2022年4月至6月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费款所属期为2022年4月至2023年3月在此期间,企业可申请不同期限的纳所属期为2022年4月费款的企业

柳州新规征求意见 受疫情影响企业可住房公积金

受疫情影响的企业,可住房公积金,职工正常提取和申请贷款,不受影响。该支持政策实施时限暂定至2022年12月31日。征求意见稿提出,受疫情影响的企业,可按规定申请住房公积金,到期后进行补

关于特困行业阶段性实施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的通知

纳所属期为2022年4月费款的企业,可从5月起申请月份相应顺延一个月,也可以申请退回4月费款。期间免收滞纳金。三、办理流程三项社会保险费依申请办理。

关于特困行业阶段性实施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的通知

纳所属期为2022年4月费款的企业,可从5月起申请月份相应顺延一个月,也可以申请退回4月费款。期间免收滞纳金。  三、办理流程。

关于涉及企业、个体工商户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公告

关于涉及企业、个体工商户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公告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告2022年第29号  为减轻企业、个体工商户负担,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现就涉及企业、个体工商户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关于扩大阶段性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范围等问题的通知

扩围行业所属困难企业,可申请三项社保费单位费部分,其中养老保险费实施期限到2022年年底,工伤、失业保险费期限不超过1年。

关于扩大阶段性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范围等问题的通知

2.扩围的17个困难行业所属困难企业,可申请三项社会保险费单位费部分,其中养老保险费实施期限为2022年6月至12月,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费款所属期为2022年6月至2023年5月。

操作指南: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如何享受延续实施的税费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关于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纳2021年第四季度部分税费有关事项的公告》(2021年第30号)规定的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纳2021年第四季度部分税费政策,期限继续延长6个月。  

关于制造业中小微企业继续延纳部分税费有关事项的公告

(含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个体工商户,下同)继续延纳部分税费政策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自2022年9月1日起,按照《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关于延续实施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纳部分税费有关事项的公告》

关于受疫情影响的中小微企业社会保险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一、范围和条件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确实无力足额纳社会保险费的中小微企业。

退税减税降费政策操作指南——阶段性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政策

(三)期间企业职工发生变化是否需要补?  答:期限内,中小微企业的参保职工出现离职、申请办理职工医保退休人员待遇、办理关系转移等情形的,企业应为其补齐的职工医保单位费。  

关于延续实施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纳部分税费有关事项的公告

(含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个体工商户,下同)延纳部分税费政策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继续延纳2021年第四季度部分税费《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关于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纳2021年第四季度部分税费有关事项的公告

返回顶部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