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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化预缴申报享受研发用加计扣除即问即答

答:按照《国家务总局关于企业预缴申报享受研发用加计扣除优惠有关事项的公告》(2022年第10号,以下简称10号公告)、《国家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优惠事项办理办法>

关于明确无偿转让股票等增值的公告

务总局关于明确无偿转让股票等增值的公告财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0号现将无偿转让股票等增值公告如下:一、纳人无偿转让股票时,转出方以该股票的买入价为卖出价,按照“金融商品转让

2020-10-10

关于《国家务总局 财部关于制造业中小微企业继续延缓缴纳部分有关事项的公告》的解读

为支持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发展,前期务总局会同财部出台了制造业中小微企业缓缴。按照原定缓缴,从今年8月起至明年1月,缓缴期限陆续到期。

关于进一步支持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的公告

关于进一步支持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的公告财部 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农业农村部公告2023年第15号  为进一步支持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现将有关公告如下:  

“减”为金沙江两电站减逾6亿元

2019-06-04 09:30:22 云南日报今年4月以来,增值一般纳人发生增值销售行为或进口货物,原适用16%率的,率调整为13%;原适用10%率的,率调整为9%。

2019-06-04

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的公告

务总局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的公告财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7号 为引导企业加大设备、器具投资力度,现就有关企业所得公告如下:  一、企业在2024年1月

关于增值小规模纳人减免增值的公告

务总局关于增值小规模纳人减免增值的公告财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9号为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现将延续小规模纳人增值减免公告如下:一、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

关于《国家务总局关于增值小规模纳人减免增值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的解读

二是适用增值差额征的,以差额后的余额为销售额,确定其是否可享受小规模纳人免

多重刺激消 新能源汽车驶入新景气周期

2020-04-15 08:19:45 科技日报   作者: 刘艳  3月31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确定三大举措促进汽车消:将年底到期的新能源汽车购置补贴和免征车辆购置延长

2020-04-15

2020年度全南京落实新能源汽车免2.32亿元

这意味着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购自2017年首次延长后,再次延长两年。想购买新能源车的买主,可以继续省下一笔不少的用。市民韩先生就是这一的受益者。

2021-01-08

新能源车购置优惠有望延续

今年,实施多年的购车补贴即将告别市场。在缺少购车补贴的扶持下,如何保住新能源车市场来之不易的局面,是业内需要思考的问题。

2022-03-07

一文了解:增值小规模纳人如何享受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免征增值

4.适用增值差额征的小规模纳人,以差额后的销售额确定是否可以享受上述免征增值。  

其他企业研发用加计扣除比例提高到100%操作指南

(三)企业享受研发前加计扣除的相关口径和管理,按照《财部 国家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前加计扣除的通知》(财〔2015〕119号)、《财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企业委托境外研究开发前加计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

务总局货物和劳务司有关负责人就延续和优化新能源汽车车辆购置减免有关问题答记者问

答:这次延续和优化新能源汽车车辆购置减免涉及多方面调整,包括对新能源乘用车设定减限额、调整新能源汽车技术要求、重新发布享受减免车型目录等,前期需要做的准备很多,我们将重点从以下几方面开展工作

研发用加计扣除的适用活动范围

下列活动不适用前加计扣除:  1.企业产品(服务)的常规性升级。  2.对某项科研成果的直接应用,如直接采用公开的新工艺、材料、装置、产品、服务或知识等。  

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国际经验与完善建议

本文试图通过深入考察和总结促进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健康发展的国际经验,提出完善我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建议,以促进碳达峰目标的实现。

2021-08-11
<em>政</em><em>策</em>解读直播第二期——防控新冠疫情担保<em>政</em><em>策</em>解读顺利开播

解读直播第二期——防控新冠疫情担保解读顺利开播

3月12日上午10点半,我中心联合市小微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举办的第二期解读直播顺利开播,本期解读内容为《支持防控新冠疫情担保》,主讲嘉宾柳州市小微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肖琼部长就小微企业担保公司关于支持防控新冠疫情六大举措的实施细则

阶段性缓缴社保扩大到22个困难行业! 一图了解要点

链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务总局关于扩大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实施范围等问题的通知

江苏盐城务局:减助风电产业跨越发展

2019-08-30 08:22:45 经济日报   作者: 姚洪兵 赵长胜  近年来,江苏盐城市务局立足“两海两绿”发展路径,认真落实减,不断优化收营商环境

2019-08-30

关于明确增值小规模纳人减免增值的公告

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小规模纳人减免增值的公告财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  现将增值小规模纳人减免增值公告如下:  一、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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