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废旧物资回收业务中,销售方一般为自然人,往往采用‘不带票销售’方式将报废产品销售给资源回收企业,这导致企业不仅无法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也难以获得合规的增值税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在电商平台上,消费者只需线上填写旧电器的有关信息、上传照片、完成估价流程,即可预约质检员上门质检和回收旧电器,足不出户完成旧电器回收、新电器安装。
“反向开票”,即购买方(付款方)向销售方(收款方)开具发票。资源回收企业“反向开票”意义何在?
国家税务总局日前印发《关于资源回收企业向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反向开票”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4年第5号),明确自2024年4月29日起,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向资源回收企业销售报废产品
畅通以旧换新链条,资源回收企业“反向开票”政策有序落地资源回收企业不再担心缺“第一张发票”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印发《关于资源回收企业向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
〕58号)等有关要求,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加强报废机动车回收资质认定管理各地依法依规有序开展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资质认定,严格执行《管理办法》及配套规章、标准规定,规范开展资质认定现场验收评审工作。
; (二)从事报废机动车回收的,应当符合国家商务主管部门出台的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要求,取得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资质认定证书; (三)除危险废物、报废机动车外,其他资源回收企业应当符合国家商务主管部门出台的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要求
答:实行“反向开票”的资源回收企业,应当符合以下三项条件之一,且实际从事资源回收业务: (一)从事危险废物收集的,应当符合国家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的要求,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二)从事报废机动车回收的
三、产品性能 (一)电池 1.消费型电池。单体电池能量密度≥260Wh/kg,电池组能量密度≥200Wh/kg,聚合物单体电池体积能量密度≥650Wh/L。
问:实行“反向开票”的资源回收企业,能否按规定就“反向开票”部分对应的销售额享受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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