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企业领取创新券后应在有效期内使用,过期作废。已经领取满额创新券的企业无论使用与否当年不得再次领取。(三)创新券不得以任何形式变相买卖、转让、赠送等。
2021-02-02 09:25:57 风能专委会CWEA 作者: 胡鞍钢 中国政府明确提出2030 年前碳达峰、2060 年前碳中和目标,从相对减排到绝对减排,进而零排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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