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科技部会同民政部核定或者省级科技主管部门会同省级民政、财政、税务部门和社会研发机构所在地直属海关核定的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性质的社会研发机构。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教育部办公厅 科技部办公厅关于开展“百园百校万企”创新合作行动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教育、科技主管部门,各国家高新区管委会,各有关高校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开展“优企进校 招才引智”专项行动的通知工信厅联企业〔2024〕2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教育厅(教委、教育局),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第十一条 省级科技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应当于每年1月31日前向科技部、财政部报送当年引导资金区域绩效目标表,并抄送财政部当地监管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2024年度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先进制造业企业名单制定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工信厅联财函〔2024〕24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2023年度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工业母机企业清单制定工作的通知工信部联通装函〔2024〕6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农业农村部 教育部 退役军人事务部关于重点群体和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税收政策有关执行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农业农村部 教育部 退役军人事务部公告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农业农村部 教育部 退役军人事务部关于重点群体和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税收政策有关执行问题的公告》的解读为推动《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农业农村部关于进一步支持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
三、地方发改和工信部门根据企业条件和项目标准(附后),对企业申报的信息进行初核通过后,报送至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
三、地方发改和工信部门根据企业条件和项目标准(附后),对企业申报的信息进行初核通过后,报送至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
三、基本框架和主要内容《管理办法》主要分为总则、在孵企业的申请和管理、孵化器场地租赁管理、在孵企业租金和物业费扶持标准和优惠、附则五个部分。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 商务部办公厅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绿色建材下乡活动的通知工信厅联原函〔2024〕21号各省、自治区
《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2007年)第七条规定,“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活动,应当在取得营业执照30日内,按属地管理原则,向登记注册地工商行政部门的同级商务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机构备案”。
政策链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中共中央组织部 中央网信办 国家发展改革委 教育部 科技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 国家数据局关于印发《加快数字人才培育支撑数字经济发展行动方案(2024-2026年)》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 生态环境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铜冶炼等2项行业清洁生产评价指标体系的通知 发改环资规〔2024〕4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厅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中小企业高质量发展的决策部署,进一步提升中小企业创新能力和专业化水平,服务国家新型工业化建设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其他对碳排放权交易及相关活动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以下简称其他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全国碳排放权注册登记机构、全国碳排放权交易机构以及本条例规定的技术服务机构的工作人员,不得参与碳排放权交易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24年度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的通知工信厅企业函〔2024〕24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科技型中小企业工作主管部门: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新型工业化的决策部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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